近日,山东省畜牧局通报了2017年上半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的信息,记者从通报名单中了解到莘县恒丰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四家畜牧单位因使用食品禁用添加剂而被通报。
高唐县畜牧水产局在对山东省高唐县食品总站的食品抽检过程中,检测出样品号为3732213686与3732213683的两批次猪肉内含有0.78ug/L与0.82ug/L的沙丁胺醇(俗称的瘦肉精),抽检结果为不合格。后经单位申请复查,最终检测为合格。
聊城经济开发区农在对聊城国泰民益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抽检中,检测出样品号为3734412496的猪肉中含有0.8ug/L的沙丁胺醇,抽检结果为不合格。
莘县畜牧局检疫科在对莘县恒丰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禽蛋检测中,检测出样品号为LC/C/E/20170329/02与LC/C/E/20170329/04的两批次鸡蛋中含有8.11?g/kg与6.42?g/kg的氟苯尼考,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并对其处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并处罚款2000元处罚。
东昌府区畜牧局在对侯营镇田庄村高月贞养殖场进行禽蛋检测中,检测出样品号为LC/C/E/20170330/11的鸡蛋中含有6.47?g/kg的氟苯尼考,检测结果不合格。
据了解,沙丁胺醇(俗称瘦肉精)是一类肾上腺素类β-受体激动剂,这类物质非法使用于动物,可提高肉料比和瘦肉率,又被称为“瘦肉精”,但人使用含有此类物质的畜禽产品后可导致中毒。同时,在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也明确规定,养殖企业、养殖户不得添加、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瘦肉精类”违禁药品。
而氟苯尼考则是一种动物专用合成抗生素,具有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良好的药理学特性,广泛用于治疗动物的细菌性疾病,如呼吸系统感染和肠道感染,对多种畜禽细菌性疾病治疗效果显著。在中国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也规定,氟苯尼考作为广谱抗菌药物,可用于猪、牛、羊、禽、鱼等禽畜,但特别规定“家禽(产蛋禁用)”,也就是说该药是禁止用于产蛋类的家禽身上